第一條 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電信網碼號資源,保障公平競爭,促進電信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信網碼號資源(以下簡稱碼號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碼號資源占用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本辦法所稱碼號資源,是指由數字、符號組成的用于實現電信功能的用戶編號和網絡編號。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有、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碼號資源占用費。
占有使用未與公用電信網互聯的專用電信網的碼號資源,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碼號資源應當繳納碼號資源占用費:
(一)固定電話網碼號;
(二)移動電話網碼號;
(三)數據通信網碼號;
(四)信令點編碼;
(五)國務院信息產業、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碼號資源。
第五條 下列社會公益性號碼免收碼號資源占用費:
(一)110匪警電話;
(二)119火災報警電話;
(三)120急救服務電話;
(四)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務電話。
第六條 根據分配管理權限,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批準,電信業務經營者利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碼號資源經營電信業務,自取得用戶碼號資源之日起,第一年內可以免繳碼號資源占用費,第二年內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繳納,第三年開始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
第七條 調整碼號資源占用費標準,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碼號資源配置、使用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提出意見,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根據分配管理權限,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對新啟用的或者重新啟用的碼號資源的使用權向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拍賣。
第九條 碼號資源占用費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按照碼號資源分配管理權限收取。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收取碼號資源占用費。
電信業務經營者分配給專用電信網占用的碼號資源,由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專用電信網收取。
第十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碼號資源占用費,應當按照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一條 碼號資源占用費按月計費、按季度繳納。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每季度第1個月10日前繳納上季度的碼號資源占用費。
占有、使用碼號資源不足一個月的,免繳碼號資源占用費。
第十二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碼號資源占用費后的當日內將其全額就地上繳中央國庫。
碼號資源占用費繳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并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42類“行政性收費收入”第4225款“信息產業行政性收費收入”第422502項“碼號資源占用費”(新增)科目。
碼號資源占用費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解繳入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按繳納期限將碼號資源占用費收取情況及入庫憑證(或復印件)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三條 被委托單位收取的碼號資源占用費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全額上交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其代收費用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經費中核定后。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在上繳碼號資源占用費的同時將碼號資源占用費收取情況報告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將碼號資源占用費收入情況統一匯總后,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碼號資源占用費由占有、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擔,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電信用戶收取碼號資源占用費。
第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碼號資源占用費。未按照規定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碼號資源拍賣等相關收入隨同碼號資源占用費一并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取碼號資源占用費,并按照規定將碼號資源占用費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十九條 碼號資源占用費上繳中央國庫后,由中央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非電信業務經營者占有、使用碼號資源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信息產業、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標準
電信網碼號資源類別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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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電話網碼號 |
局號 |
1200元/年*局號*本地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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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號碼 |
3位號 |
420萬元/年*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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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號 |
120萬元/年*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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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號 |
跨省使用 |
24萬元/年*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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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使用 |
4.8萬元/年*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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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號 |
跨省使用 |
2.4萬元/年*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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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使用 |
0.48萬元/年*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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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通信網碼號 |
網號 |
1200萬元/年*網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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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